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工作,更好地指導化工企業識別工藝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起草依據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9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9條,包括論證范圍、論證情形、論證內容、論證程序、論證結論及參與論證專家的要求等。
(一)明確論證的范圍?!秾嵤┺k法》規定了3類化工建設項目由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另外規定了2類化工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參照《實施辦法》自行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
(二)明確論證的情形。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規定的5種首次工藝論證情形,結合我省情況,補充明確了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為涉及化學反應過程的工藝,并列舉了6種工藝類別。
(三)明確論證的程序。《實施辦法》規定了企業提交的材料、市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及省應急管理廳組織論證的時間要求和論證會議程序。
(四)明確論證的內容?!秾嵤┺k法》提出了化工工藝研發過程各個階段安全可靠性分析參考要點,規定了論證報告編制提綱,包含工藝技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有關結果、工藝倍數放大分析、工藝、主要設備、自控聯鎖方案安全對策措施及可靠性分析等內容。
(五)明確論證的結論?!秾嵤┺k法》規定了論證結論分為“通過”及“不予通過”,并列舉了論證不予通過的3種情形。
(六)明確論證專家的要求。為保證論證的公平公正,對于專家的調用和工作紀律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
可靠性論證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關于切實加強化工企業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依法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建設項目,涉及硝化、過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藝的化工建設項目,擬采用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應由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
國內有企業采用相同工藝路線生產相同產品,項目建設單位無法提供關于該生產工藝技術路線安全可靠說明的上述建設項目及涉及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其他化工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并在論證完成后5日內向屬地設區的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報告。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為涉及化學反應過程的化工工藝,包括:
(一)產品為國內首次生產的;
(二)擬采用工藝技術是國內首次中試放大或產業化應用的實驗室技術;
(三)產品在國內有其他化工企業生產,但是工藝路線、原料路線或者操作控制路線為國內首次使用;
(四)引進國外成熟生產工藝在國內首次使用的生產工藝技術;
(五)國內有其他化工企業采用相同工藝路線生產相同產品,但生產能力、關鍵生產裝置(增加設備臺套數除外)有重大變化的;
(六)其他化工企業采用相同工藝路線和原料路線,因工藝技術原因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四條 企業擬采用的化工工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情形之一的,應對化工工藝的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和工業化生產各個階段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分析(分析要點參考附件1),提出論證意見,并提交“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2)和“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3)。
企業應對提供的論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由省應急管理廳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應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一)企業向所在地市應急管理局提交申請書和論證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初審后向省應急管理廳轉報;
(二)省應急管理廳收到申請書和論證報告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論證材料進行審核,不屬于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退回并函告企業和市應急管理局;屬于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安全等專業的5名及以上專家,按照過程完整性和系統性、科學性與預測性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論證。
(三)專家組論證會議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1.介紹現場參會人員,明確回避情形;
2.向建設單位做出公正、客觀、保密、廉潔自律等承諾;
3.建設單位介紹相關技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及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相關資料說明;
4.技術交流解答;
5.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論證不予通過:
1.工藝路線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設備的;
2.所提供資料不足以支撐項目工藝安全可靠性的;
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七條 安全可靠性論證結論為“通過”的,企業按照專家組意見建議修改補充有關材料,經復核滿足整改要求的,省應急管理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函告企業和市應急管理局,企業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論證結論為“不予通過”的,省應急管理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函告企業和市應急管理局。
第八條 專家的調用應符合《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專家調用管理辦法》要求,參與論證的專家應遵守《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紀律規定(試行)》等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附件一: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研發過程安全可靠性分析參考要點.pdf
2.
附件二: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申請書.pdf
3.
附件三: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報告編制提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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